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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顶尖团队“引领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区战略,大力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高成长性、高附加值、高技术的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根据《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顶尖团队“引领计划”(以下简称“引领计划”)由开发区人才办会同经发局负责实施,重点引进在智能制造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检验检测、软件、节能环保、新材料及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引领计划”主要支持在重点产业领域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技术,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够引领和推动产业向高端延伸及跨越发展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引领计划”的基本要求: 
(一)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团队领军人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一般应为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我国“两院”院士、“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获得者、江苏特聘教授或吴中区级以上领军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团队应于近年来到开发区创业或者全职到开发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自主创业的团队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股东,且企业已正式注册成立;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创新团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四)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年内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产业化前景好、具有显著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对特别优秀的申报团队,可在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地域等方面放宽条件。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五条 经发局常年受理项目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申报时需递交的材料一般包括:项目真实性承诺书、申报计划书、团队成员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情况、团队与引才单位关系、实施项目的技术和成果水平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引领计划”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项目申报、初审、函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等程序进行。经开发区人才办、经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提出拟立项资助建议名单,并报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确定立项资助的“引领计划”团队,签订项目合同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研发经费资助: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进度,分年度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资助; 
(二)享受《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考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拟立项资助的“引领计划”团队结合自身项目建设情况提交项目目标计划书,人才办、经发局结合目标计划书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第九条 考核方式。项目考核自合同签订的次年1月起,分三年进行。第一次考核内容按照实际项目周期指标计划进行考核,自第二次起按逐年累计指标考核。 

第十条 考核指标分值。考核分值总得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分项为主要技术指标(30分),主要经济指标(30分),项目生产及规模(20分),人才项目建设(20分)。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折算。拟立项资助的“引领计划”团队需将当年度实际工作成绩比对考核项目计算得出每一分项完成率(完成率=实际完成/考核指标*100%),分项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完成率*分值)累加获得当年度考核分值。如分项完成率低于60%的,该分项考核分值为0。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拨付方案。各分项得分相加为当年度考核总分值,总分值即为当年度经费拨付折算率。考核分值为100分,按项目合同拨付当年度经费;如考核分值大于60分的且不满100分的,以考核分值为折算率,拨付当年度经费;如考核分值小于60分的,则不拨付当年度经费。如三年考核指标完成率有超额完成情况的,按100%计算。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引领计划”资助资金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由开发区人才办、经发局会同财政分局按《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划拔。 

第十四条 “引领计划”团队项目立项后,开发区财政分局分三年拨付项目资助,经年度检查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拨付。 

第十五条 获得“引领计划”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其他与申报项目无关开支。 

第十六条 “引领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团队带头人或者核心成员发生变化,以及因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发局说明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立项资格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单位,将视情采取记录其不良信用、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等处理措施,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按照《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开发区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引领作用的顶尖人才(团队)重大项目可突破以上各项政策支持力度,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