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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

东吴国际化人才专项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球人才资源配置功能,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综合生态体系和人才发展环境,以人才队伍的国际化提高吴中区“3+3+3”现代产业体系国际竞争力,根据《关于建设人才发展现代化强区推动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意见》,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国际化人才原则上是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对吴中区有潜在或实际贡献的人才(含非华裔人才)。具体包括创新人才、创业人才、青年人才三类。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海外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工作经历;创业人才一般应当在海外取得学位且在吴中区创办企业;青年人才一般应具有海外博士学位且有海外工作经历。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区级人才工程优先支持。对来吴中创新创业的国际化人才,可优先列入东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支持范围。对通过吴中区申报并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的,可简化东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立项程序。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按照“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上不封顶”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租房支持。对来吴中创新创业的国际化人才给予最高每月80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可优先入住吴中区人才公寓。 

第五条 购房补贴。对通过吴中区申报并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的国际化人才,在规定期限内到吴中区工作,且在吴中区购买商品房的,按创业类、创新类、青年类分别最高给予250万、150万、100万购房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第六条 引才企业奖励。由吴中企业引进并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的,全职到岗满一年,依法在吴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年工资薪金50%的比例,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引才企业奖励。 

第七条 项目申报补贴。支持用人单位申报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对经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提交申报材料的、入围部级审查并进入专家评审的、进入面试环节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用人单位1万元/项、2万元/项、5万元/项的申报补贴。 

第八条 引才机构奖励。支持国际化人才服务机构举荐国际化人才申报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对经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提交申报材料的、入围部级审查并进入专家评审的、进入面试环节的、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的、人才全职到岗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1万元/项、2万元/项、5万元/项、20万元/项、50万元/项的引才奖励。 

第九条 融入吴中服务。支持吴中区高层次人才联谊会、留学人员协会、欧美同学会吴中分会等协会举办形式多样的联谊交流活动,组织开展走访调研、培训交流、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条 本计划由区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租房支持、购房补贴、引才企业奖励、项目申报补贴、引才机构奖励每年集中开放受理;其他支持措施常年开放受理。 

第十二条 本计划规定的各项资助,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各类扶持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因自身主观原因未及时申请或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国际化人才在补贴和资助发放期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或所在单位注册地变更至吴中区外,以及发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事项,用人单位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主动向区有关部门报备。国际化人才工作单位变更至吴中区外,或用人单位注册地变更至吴中区外,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终止相应补贴和资助发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人才奖补资金用途。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责令改正、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计划由区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计划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所涉经费除上级补助资金和现行政策已明确资金渠道的以外,租房支持、购房补贴、引才企业奖励、项目申报补贴按企业税收属地原则,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引才机构奖励由区级财政承担,相关资金除原有资金渠道外,区本级从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